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是为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产业化,提升城市环卫工作水平,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12]186号)相关规定如下:
1、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概念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沿街门店门前“三包”服务费。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及范围
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城郊结合部)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施工企业、社会团体、城市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及标准
⑴、计费方式 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① 、城市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按月计收。
⑵、计费标准
居民:6元/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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